关于买赠行为的增值税问题
文章来源:中税网
发布时间:2022-05-1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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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公司给客户提供saas系统服务,合同约定赠送一台打印机用于配套的资料打印。我公司按服务费收入6%计提销项税,但赠送的打印机我们采购收到的是13%的专票,这个13%的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吗?
专家回复
公司提供saas系统服务的同时赠送打印机,不属于无偿赠送,属于买赠行为,赠送的打印机实质上是对销售saas系统服务给予的折扣,赠送的打印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需要强调的是,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采购的打印机用于促进服务销售活动,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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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CICPA会员(非执业),ACCA准会员,某世界五百强汽车企业多年财务部门工作经历,从事总账会计财务分析等多个岗位,参与共享中心建设、报表自动化合并等多项大型集团项目。实战经验丰富,业务能力扎实,主要教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财务成本管理,授课思路清晰严谨,又不失趣味。善于以生动有趣的案例讲解复杂的知识,帮助同学们理清知识点脉络,把握课程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