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知识点: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和违约形态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2-01-21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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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经济法》知识点: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和违约形态,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因此,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存在,无论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张免责。
违约形态
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的不同,《民法典》将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债权人迟延。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二)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此外,履行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的,成为不完全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履行在时间上延迟的,称为延迟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三)债权人迟延(2021年新增)
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给付未受领或者未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债权人陷入迟延的,产生对债权人不利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比如,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受领迟延的,借款人在受领迟延期间即使使用资金,也无须支付利息。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经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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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ie

CICPA会员,ACCA会员 曾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参与IPO、年审、财务尽调等工作,4年+财经教学经验,善于使用体系学习法,立足课堂和课下,了解学生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被誉为“24小时能量王”。讲干货、讲方法、侧考点。以点带面,删繁就简内化于心,讲解逻辑严谨,归纳总结清晰。 主动了解学生需求,深受学生认可喜爱,所授课程到课率100% ,经济法 课下检测通过率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