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有效凭证时间滞后产生的会计差错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2-01-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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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会因暂估入账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产生以前年度损益,该损益应调整汇算清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甲企业2021年11月从乙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收到货款后开具发票,按开票日的市场价格结算。甲企业收到原材料后,按当时不含税市场价格46000元暂估入账。2022年2月,甲企业在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的不含税市场价格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假设以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2011年已全部售出。
1、由于以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2021年已全部售出,暂估入账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差额应影响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甲企业可以合并编制简化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4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
贷:银行存款56500。
结转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
2、甲企业汇算清缴时报送的2021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将“存货”和“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末数调减4000元,利润表应将“营业成本”项目调增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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