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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2-06 15:31

阅读:406

《经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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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若法律效果指向债法领域,设定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则称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直接发生物权让与、变更或废止效力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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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

(1)基于事实行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称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因而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不包括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因为,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之取得,并且,取得物权之人要求得到物权保护的,应予支持。只不过,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经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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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PA会员,ACCA准会员,F8获单科全球状元 暨南大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获得者 ,多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多次参与境内外各行业企业年度审计及IPO审计,现任CPA审计讲师,对审计充满热情,授课干货满满、逻辑顺畅、结构清晰、善于总结,擅长通过简练的图表和生动的举例,将晦涩难懂的知识点化繁为简,对命题规律、重点考点把握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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