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租赁会计准则都有哪些变化?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11-2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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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经营租赁表外融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双重模型所引起的实务操纵和会计信息不可比等问题,新租赁准则以承租人为重点作出了以下主要修订:
1.引入单一的使用权模型。
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采用与原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类似的简化处理方法,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则允许承租人逐项合同选择采用简化处理方法。
2.首次对租赁识别作出规范。
在新租赁准则下,租赁的会计处理与服务不再类似,而且使用权模型会导致承租人杠杆率上升。租赁的识别既是实施新准则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企业极其关注的重要问题。为此,新租赁准则引入“控制”的概念,将“让渡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作为识别租赁的重要标准,也由此将租赁(由客户控制资产的使用)与服务(由供应方控制资产的使用)区别开来。
3.新增租赁分拆和合并的规定。
对于包含多项单独租赁或同时包含租赁和服务等非租赁部分的合同,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分拆,以每项单独租赁为基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非租赁部分则需按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为简化实务允许承租人选择将非租赁部分一并适用租赁准则)。此外,新租赁准则要求对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点击免费下载>>>更多财CPA相关资料】
4.新增租赁负债重新计量和租赁变更的处理原则。
新租赁准则此次修订对租赁的后续计量做了大幅改进,明确当租赁付款额或担保余值预计应付金额发生变动、因续租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而导致租赁期变化以及购买选择权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时,承租人应当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对于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等变更,则要求分别情形判断应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处理,还是应与原租赁共同分摊变更后的合同对价。
5.完善出租人租赁分类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新租赁准则保留了出租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及分类标准,但强调要依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形式进行分类,并增加了可能导致租赁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其他情形;明确转租赁的出租人应基于使用权资产,而非原租赁的标的资产进行分类。此外,对于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允许其在租赁开始日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孰低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
6.调整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并与收入准则相衔接。
新租赁准则要求企业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评估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满足销售的条件。属于销售的,才构成真正的售后租回交易,对租回的相关安排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为防止在交易首日即确认资产转让的所有利得或损失,新租赁准则对售后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采用了不同于一般租赁的规定,即按原资产账面金额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仅对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利得或损失。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转让价款应视为出租人(买方)对承租人(卖方)提供的融资,应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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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TA、中级会计师。 多年会计培训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各个考试项目《会计》科目考试命题规律。多次参与初级《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中级会计实务》、注会《会计》、注会《审计》、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辅导书的编写工作,知名实力派辅导专家,现任中博教育CICPA教研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