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考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9-10-2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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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1)不予征税项目: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⑤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税。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劳务报酬所得。
(1)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用):“工资、薪金所得”。
(2)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雇用):“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提示】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提示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提示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1.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同所得项目的次的规定:
(1)劳务报酬,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④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4)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6.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来源:《中国会计报》10月18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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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税务师TA、中级会计师。 多年会计培训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各个考试项目《会计》科目考试命题规律。多次参与初级《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中级会计实务》、注会《会计》、注会《审计》、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辅导书的编写工作,知名实力派辅导专家,现任中博教育CICPA教研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