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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答疑:非票据结算方式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9-09-29 10:12

阅读:1869

   从这几年的考试情况看,这部分的考查重点在国内信用证。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非票据结算方式的相关内容。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信汇、电汇。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提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4.拒绝付款的理由。

    (1)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1.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1.特点。

    (1)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解释】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3.程序。

    (1)开证。

    ①申请人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②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③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

    【提示】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

    (2)修改与转让。

    ①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提示】信用证受益人同意或拒绝接受修改的,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②转让行应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提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3)议付与索偿。

    ①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②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③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见上表)。

    (4)付款

    ①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②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③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时间内付款。

    (5)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考生参考)

来源:《中国会计报》2019年9月20日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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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Catherine

讲师认证:亲和力极强,性格积极向上,在新西兰,加拿大,澳门等多地的生活工作经历可以让授课更加立体生动,是学生眼中的成长导师。

ACCA会员,澳洲新西兰皇家会计师协会ACA会员,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商业&税务咨询,参与过世界头部企业税务筹划和抗辩案例,多年新西兰事务所会计&税务咨询及金融工作经验。 6年+财经培训经验,现任多所知名高校ACCA/CPA/CMA方向班特邀讲师。温柔耐心,逻辑清晰,亲和力极强,崇尚清新和技巧型风格,能够让学生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下掌握知识点和考试技巧,在国外国内多地的经历让授课更加立体生动,善于将中外税法串联起来,同时传授实务经验,利用自己的资源帮助学生介绍实习工作;是学生眼中的成长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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