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法特殊收入的确认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2-01-17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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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法特殊收入的确认,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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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2)上述(1)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①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②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③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④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⑤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⑥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⑦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⑧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⑨该项投资的清偿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3)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4)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5)上述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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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opher

CICPA会员,ACCA会员,热衷看年报来研究审计的“专业书籍分享精英”。5年以上八大事务所经历,从事财务培训五年以上,授课内容与实务的结合度高,讲解逻辑清晰,喜欢用上市公司报表分析举例。每堂课都干活满满,妙趣横生。充分调动学生实践能力,课堂氛围好,学生掌握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