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的售后租回信息披露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11-2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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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一篇【新租赁会计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分类】所述,从会计处理层面,承租人角度售后租回交易可分为两类:售后租回形成融资,售后租回形成租赁。出租人角度可分为三类:售后租回形成融资,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
实务中,大部分承租人按照新租赁准则的会计模型进行列报及披露,如表2所示。
表2 新租赁会计准则下承租人售后租回信息披露模式
对承租人而言,售后租回交易与一般租赁交易具有不同的交易目的,售后租回主要目的是以原有资产进行融资并优化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一般租赁主要目的是新增投入以扩大经营生产规模;形成的使用权资产来源也不尽相同,售后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来源于原有固定资产,一般租赁形成的使用权资产来源于新增租入。因此,本文认为,在使用权资产附注披露中增加售后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相关信息是有必要的,对报表使用者有一定价值。
实务中,出租人对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列报及披露是一致的。但是对售后租回形成融资和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的列报及披露却有所不同。本文对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总结,主要的列报及披露模式如表3所示。
表3 新租赁会计准则下出租人售后租回信息披露比较
三种模式反映了不同出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实质及报表信息使用者需求的理解是不同的。
模式一认为,新租赁准则中出租人会计模型仍然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从融资租赁的条件判断,售后租回形成融资及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不存在实质区别,租赁资产所有权上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统一披露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和原准则保持一致,更加符合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习惯。【点击免费下载>>>更多财CPA相关资料】
模式二认为,新租赁准则注重交易中租赁成分与融资成分、销售成分的区分,售后租回形成融资反映的是报表主体从融资业务中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反映的是报表主体从租赁业务中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分别披露为“长期应收款”与“应收融资租赁款”,更加能够体现报表主体在不同类别交易中的竞争优势。
模式三则与模式一的观点较为类似,并且为了报表使用者能够获取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的信息,在附注中简要补充了披露内容。
本文认为,上文【新租赁会计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分类】中例1与例2的比较显示,两类交易虽然略有差异,适用准则不同,但对出租人的影响是微小的。从出租人角度,售后租回形成融资和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均为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一项债权,其交易关键要素及交易法律形式不存在重大区别。若在不同资产项目列报,由于售后租回交易具有特殊性及复杂性,实务中造成了部分报表使用者理解困难。因此,为了增强会计信息可比性及可理解性,建议相关应用指南对售后租回业务的列报及披露作出更为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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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资深会员,AICPA 会员,美国CPA state of Colorado,财经记者,财务经理,证券分析师,5年海外学习工作经历。10年+ACCA教学经验,能轻松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枯燥会计娱乐化,授课方式轻松、互动、高效、减负,成功打造出“谢绝刷题”就能快速学会的学习方式。十数年来让众多学员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