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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21-11-12 15:28

阅读:822

《经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代理的概念及特征,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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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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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制度使得自然人及组织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条件下,通过别人从事民事活动而获得法律效果,扩大了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范围和可能性;代理制度还弥补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不足,使得他们可以通过代理制度参加民事活动,充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代理行为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诉讼行为;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后面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根据《民法总则》《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合同法律制度部分的内容。《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属于例外,有关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从事代理时必须拥有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经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推荐阅读:CPA《经济法》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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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认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家 财政部,教育部全国财经教材高级会计实务编写作者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教材编写组作者 河南省会计继续教育教材编写组作者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家; 财政部,教育部全国财经教材高级会计实务编写作者;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教材编写组作者; 河南省会计继续教育教材编写组作者; 曾担任16年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聘高级审计顾问。 从事大学生、研究生会计教学二十余年,方向班教学平均过级率超过80%,将幽默与严谨完美融合,是学生眼中“最严谨,最专业的注册会计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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