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A LW普通法——揭开公司面纱以避免当事人逃避禁令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21-10-1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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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这系列的文章,我们继续以轻松看故事的方式探讨各种著名的司法先例。
上一篇我们谈到,若当事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Doctrine of Incorporation)身份以及公司面纱作为掩护(Mere Façade Concealing True Facts),意图逃避履约责任,法院将会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让当事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无所遁形,进而强制当事人必须继续履约(Specific Performance)。【点击免费下载>>>更多ACCA学习相关资料】
而此篇将叙说另一个司法先例,一个有关当事人逃避禁令,而由法院揭开公司面纱要求当事人继续执行禁令(Injunction)的故事。
相关法律知识点:普通法,揭开公司面纱以避免当事人逃避竞业禁止条款的禁令。
司法先例:Gilford Motor Co v Horne(1933)
本案件的主人翁Horne,原先在Gilford Motor Co工作,担任董事长一职(Managing Director)。由于Horne在Gilford Motor Co工作期间维系了客户群,Gilford Motor Co为了保障公司的客户群,在其董事长的雇佣合同当中包含一项竞业禁止条款内容。主要内容是Horne在雇佣合同终止后不得与Gilford Motor Co产生竞争行为。
后来,Horne在任职期间发生一些事故,进而导致Horne被解除董事长职务,并离开了Gilford Motor Co。
Horne离开之后,想要自立门户,但他清楚的知道他自身被竞业禁止条款所约束,他是不能展开相同业务,也不能把Gilford Motor Co的客户资源归为己有的。因此他决定以他妻子的名义建立一家新公司,而他则以雇员的身份受雇于该公司。这么一来,新公司与Horne是独立分开的身份,而新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是不需要受限于Horne自身的竞业禁止条款的。他意图想要借此来规避竞业禁止条款。
当Gilford Motor Co发现Horne的安排,以及自己的客户被招揽到Horne所在的新公司之后,它毅然选择起诉Horne违反竞业禁止条款。
这个案件经历初审以及上诉之后,最终在上诉庭(Court of Appeal)由法官裁决Horne虽然只是新公司的员工,但新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身份以及公司面纱被利用作为掩护假象,以便逃避竞业禁止条款。因此法院宣判揭开新公司的公司面纱,把Horne与新公司视为同一个主体,进而使得新公司也需要遵守Horne自身的竞业禁止条款。
法院裁决禁止Horne以及其新公司招揽Gilford Motor Co的客户。
故事总结:
上述司法先例的司法裁决法律主张(Proposition of Law)着重在于,若当事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身份以及公司面纱作为掩护假象,意图逃避禁令责任,法院将会揭开公司面纱,让当事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无所遁形,进而强制当事人与公司皆需要履行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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