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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这样处理更减税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29 18:57

阅读:1213

甲为居民企业法人,于2016年1月与乙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占30%股份。2018年10月,甲欲将其持有的20%股份转让给丙公司,期间A公司累计实现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为500万元。

方案一、甲直接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卖给丙公司,作价300万元。

方案二、通过减少投资后再由丙公司出资300万入股A公司,即从A企业减少投资分得现金300万元,再由丙公司出资300万元入股A公司占其20%股份。

分析:

方案一、直接进行股权转让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直接进行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20%股权收入:300万元

20%股权成本:1000*20%=200万元

20%股权转让所得为 300-200=100万元

方案二、通过投资企业撤回和减少投资再由其他公司入股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计算如下:

减少投资20%股权收入:300万元

初始出资的部分成本:1000*20%=200万元

部分股权持有期间股息所得:500*20%=100万元

减少投资资产转让所得:300-200-100=0万元

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对比分析,甲公司如果直接转让股权,则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如果通过减少投资,再由其他投资方入股被投资企业,则可以减少股权转让所得。当然,本案例是假设分得的减资现金和丙公司入股资金一致,在实务工作中,企业可能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是要根据现有公司法和财税相关法律及政策合理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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