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必须要取得发票吗?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4-1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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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务中,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能否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购进时点如何确认?固定资产改扩建未足额提取折旧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您是否清楚呢?接下来,小编通过3个案例带您一起学习~
案例一
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计提折旧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线与乙公司签订生产线建造工程合同,截至2019年2月末,生产线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因目前资金紧张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给乙公司合同款项,乙公司未向甲公司开具发票。那么,甲公司没有取得工程款发票,但生产线已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案例二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购进时点确认问题
甲公司2017年11月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专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企业一次性支付货款。12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次日,甲公司即将该设备投入使用。2018年1月3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本案例中,采购合同签订于2017年11月,货款一次性支付于2017年12月,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1月,那么,甲公司采购的该设备能否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采取的是以货币形式购进设备,货款支付方式是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款,且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因此满足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案例三
固定资产改扩建未足额提取折旧处理问题
甲公司对其自有的两栋房屋进行了如下方式的改扩建:
针对房屋A:
因房屋A房龄较久,甲公司对其进行了推倒重置,该房屋资产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85万元,改扩建前账面净值15万元,重置房屋共计发生支出150万元。那么,改扩建未足额提取的折旧15万元该如何处理?
针对房屋B:
为了增加房屋B的有效使用面积,甲公司对房屋B进行了改扩建支出,共计发生改扩建支出25万元。那么,该笔该扩建支出如何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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