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常见税收问题汇总,财务人赶紧收藏!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8-12-0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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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出现的税收问题
由于私有车辆使用的随意性,外部人员无法判定其发生的费用是否用于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也就是说给员工报销的车辆费用,在实务中经常无法区分是个人支出还是真正属于“私车公用”支出,因为个人车辆或多或少的存在个人消费。
导致部分企业假借“私车公用”名义,虚列成本费用、或者变相的列支成本费用,从而也产生相应的税务风险。
私车公用在账务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
1、员工加油票、车险、车辆维修费等在公司实报实销或者按照职务的不同、限额报销。
2、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力与义务。
真实案例解答
请问: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回答: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请问:如果老板的个人轿车出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是无偿使用,但是车辆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是否可行?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能列入公司费用吗?另外,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汽油费能列入公司费用吗?
答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
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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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雅思听力8.5分,口语8分,持联合国语言人才考试口译证书及国家人事部同声传译证书(全国持证不超百人),一线英汉同声传译译员 英汉口译硕士,MBA工商管理硕士,数百场国际会议同声传译,交替传译经历;曾赴英国剑桥大学访学;曾参加中国教育部美国交换生项目;超强专业能力带领学生快速提分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