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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会上的红包及抽奖奖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2-01-20 14:21

阅读:823

春节将至,各家公司纷纷开始买年货、筹备年会,那么,企业年会上的福利,如红包、抽奖奖品等,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什么税务风险呢?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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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礼品、奖品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相应成本也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员工则与员工直接相关的包含餐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不超过工资的14%

年会上抽到实物奖品: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会上拿到随机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客户:

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按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5%的熟小值税前扣除。

年会上抽到实物奖品:属于“偶然所得”来代扣代缴个税;

年会上抽到随机红包:对给非单位员工发送红包,没有金额限制,需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一般由发送单位承担。

温馨提示:

1、个人之间的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比如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就属于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来源: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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