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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知识点:抵销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2-01-18 14:58

阅读:362

《经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经济法》知识点:抵销,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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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的作用。

(一)法定抵销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只要求相同种类、品质,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在一方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下,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原则上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因为期限利益原则上属于债务人。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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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

(2)根据债务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或者不作为债务内容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为非要式。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二)约定抵销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经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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