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2-09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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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经济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动产所有权有若干特殊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添附等。
(一)先占
所谓先占,就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
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拾得行为不足以令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负有归还权利人的义务。因此,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三)发现埋藏物
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适用。
(四)添附
1.添附的含义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原物经过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权仍为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2.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称附合。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与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1)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不动产而成为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权。如钢筋附合于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钢筋所有权。
(2)动产附合于动产。动产与他人之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须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但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前者如各出木板成箱,箱的所有权由各木板所有权人共有;后者如油漆漆于他人之木板,木板是主物,故由原木板所有权人单独取得油漆之后的木板所有权。
3.混合
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称混合。关于混合,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
4.加工
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称加工。例如,将他人木板加工为板凳,另外,诸如书写、素描、绘画印刷、雕刻或其他于物之表面的类似劳作行为,亦属加工。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新物所有权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
5.失去权利之人的救济
因为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经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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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CICPA会员(非执业),ACCA准会员,某世界五百强汽车企业多年财务部门工作经历,从事总账会计财务分析等多个岗位,参与共享中心建设、报表自动化合并等多项大型集团项目。实战经验丰富,业务能力扎实,主要教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财务成本管理,授课思路清晰严谨,又不失趣味。善于以生动有趣的案例讲解复杂的知识,帮助同学们理清知识点脉络,把握课程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