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知识点:增值税税率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2-06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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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税法》重要知识点:增值税税率,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一)适用13%税率的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四)、(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适用9%税率的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界定:
(1)干姜、姜黄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2)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征收范围,适用13%增值税税率。
(3)麦芽、复合胶、人发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4)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巴氏杀菌乳《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
(5)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6)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7)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黏虫板、卷帘机属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9%增值税税率。
(8)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9%增值税税率。
(9)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9%增值税税率。
(11)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
6.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1)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生产的灭菌乳。
(2)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上述货物的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黏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3)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4)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5)电子出版物。
(6)二甲醚。
(7)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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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6%税率的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一)、(二、(五)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下列情况也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2.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现代3.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3.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四)适用出口货物零税率的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适用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零税率的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根据“营改增通知”的相关规定,服务、无形资产的零税率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2.其他零税率政策。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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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

CICPA会员,CMA会员,新三板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5年财务管理经验。4年+财经教学经验,秉持“教其知识,育其智慧,授人以渔,知行合一”的教学理念,倾己所有教学,不仅讲解细致,逻辑清楚,更能结合案例及实战经验,帮助学员学员轻松理解。温柔耐心,知识丰富,是被学生誉为“指路明灯”的实战派讲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