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负价格情况下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12-02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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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国税法对于商品期货交易的规定并不相同。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涉及的税种主要为增值税。早期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该办法明确了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同时也对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人作了规定。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又对货物期货交易中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卖方(仓单注册人)将仓单转移给买方(仓单注销人),收取买方价款,并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此时,卖方计算销项税额,买方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然而,当期货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为负时,买卖双方将以负价格进行实物交割,卖方将仓单转移给买方的同时,还需要向买方支付价款。此时,如何开具专用发票?简单来看,似乎有如下选择:
一是由卖方向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但是,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适用情形主要为发生销售退回等情形但并不符合发票作废的条件,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存在销售折让,其主要用途在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调整。
二是买方收取价款后向卖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很显然买方并不是税法中定义的“销售货物”的一方。
三是买卖双方均不开具专用发票,但这也会破坏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导致卖方有进项无销项,买方有销项无进项,影响增值税业务的处理。
由上述分析可见,仅根据交易形式判断如何开具专用发票并不具有说服力,需要综合考虑增值税原理、会计实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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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ACCA资深会员,CICPA会员,具有27年以上的财务管理和税务领域工作经验,曾先后就职于国家税务机关、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拟上市公司及世界知名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等各种类型的企业。曾荣获首届“全国税务征管能手”荣誉称号,既具备扎实的经济及财税理论知识,又在该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中外财税理论及法规具有深刻的理解;培训课程内容翔实、深入浅出、实用性强,总能从独特的角度对财务税务问题进行剖析。善于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授课通俗易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