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种类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1-3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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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种类,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传统民法上,物有所谓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别,无体物包括权利等不具备物理实体之“物”。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其中,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至于权利,经法律特别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2.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则如汽车尾气。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动产与不动产
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
(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确定诉讼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齐白石的画等。区分意义在于: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相反。区分意义在于: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反之,如牛、汽车等则属不可分物。区分意义在于: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6.主物与从物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而存在。此时,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之物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7.原物与孳息物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物。其中,孳息又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别。《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一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经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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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ffrey

会计学博士,CICPA会员,中国税务师(TA)会员,天津市青年后备人才,ACCA中国资深教学顾问(TUTOR GURU),有十数年高校财经一线教学经验,学术与实践并重,授课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清晰,教学注意细节,擅长讲透原理。讲解方式幽默,深受学生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