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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知识点: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1-30 15:23

阅读:672

《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税法》重要知识点: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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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损害了跨国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从而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国际避税则是跨国纳税人减轻了其应该承担的税负,减少了有关国家的预期税收收入。国际避税不仅是简单地完善税法和税收协定、保证有关国家税收收入等财政及税收问题,而且涉及国际和国家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影响到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扭曲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所以,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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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减轻或延迟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其中税法漏洞指由于各种原因税法遗漏的规定或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税法特例指规范的税法里因政策等需要针对某种特殊情况才做出的某种特殊规定;税法缺陷指税法规定的错误之处。在国外,“避税”与“税务筹划”或“合法节税”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这里的税法漏洞指大多数国家税法或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应有或一般都有而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遗漏或不完善的规定;这里的税法特例指某国规范的税法或某个规范的双边税收协定里针对某种极为特殊的情况才做出的不规范规定;这里的税法缺陷指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规定的错误之处。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避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的差异进行避税的手法更是形形色色、变化多异。它们可以通过迁出或虚假迁出或不迁出高税国,进行人员流动,以避免税收管辖,实现国际避税;通过把资金、货物或劳务转移或不转移出高税国,进行课税客体的流动,以实现国际避税;利用有关国家或国际税收协定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进行避税;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等等。

(二)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尽管国际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但该行为给政府税收收入造成的有害后果与非法的偷税行为是一样的。对此,世界各国都提出了反国际避税的要求。在几十年的国际税收实践中,许多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有效的反国际避税的方法与措施,其重点是运用法律,加强立法和执法的力度,尤其是针对某些特殊的避税行为采取强硬措施。与此同时,随着国际税务关系的发展,各国都努力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配合,从而使国际反避税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愈演愈烈,引起了全球政治领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为此,2012年6月,二十国集团(以下简称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开展研究,自此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启动。

BEPS项目是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G20框架下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参与BEPS项目的国家和地区一共有54个,其中34个是OECD成员,20个为非OECD成员。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BEPS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取得快速进展。2013年8月27日,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G20成员至此已全部加入这一公约。

《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国际税收征管互助应对和防范跨境逃避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由OECD和欧洲委员会于188年发起,2010年经修订后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自2009年G20伦敦峰会以来,为应对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公约》影响快速上升,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我国作为经济大国,在外资不断进入的同时,近年来对外投资发展迅速,签署和执行《公约》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2015年12月16日,我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依据经合组织于2014年发布,并经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的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通过《协议》的签署和统一报告标准的实施运用,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我国与国际社会主要成员之间的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得到加强,国家税收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17年6月30日,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96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者双边主管当局协议。

2017年6月7日,我国与德英法印俄等全球66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BEPS公约》)。《BEPS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为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走向深入的世界大环境下,以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的形式增强国际社会相互合作,携手打击和防范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基础设施条件。《BEPS公约》的签署和深入发展,必将为构建公平、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夯实基础,有力促进世界经济包容性增长。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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