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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与会计处理(1)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11-02 15:49

阅读:961

个人独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时也会发生对外投资业务,对外投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闲置资金对外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收取利息(或称资金占用费)的行为;另一种是以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入股其他企业,以获取利润的行为。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法人制企业,其对外投资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在某些方面有别于法人制企业。在实际对外投资业务中,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与会计处理方面并不妥当,因此,也就存在着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对个人独资企业将闲置资金对外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收取利息时如何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与会计处理(1)

一、将闲置资金对外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收取利息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案例1:A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人是郑某。2021年2月将闲置资金100万元借给B公司使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含税利息为8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服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点击免费下载>>>更多财CPA相关资料】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A公司将资金借给B公司使用,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应税行为,因此,A公司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2.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 第二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实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属于债权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是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一种投资行为。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借款取得利息收入,纳税义务人并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而是其投资人,即A公司投资人郑某,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郑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B公司代扣代缴,即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0÷(1+6%)〕×20%=15094.34(元)。

3.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借款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借款人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而A公司并不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所以,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会计处理

1.借给B公司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收回本金及取得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80000  

贷:其他应收款——B公司1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75471.70 〔8000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28.30

     〔80000÷(1+6%)×6%〕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按照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但这只是税收方面的规定,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会计处理上还应当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由于取得的利息按照84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因此,在年度终了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把借款利息收入从个人独资企业会计收入总额中剔除,避免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倘若发生了投资损失,其损失也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前扣除。

推荐阅读:个人独资企业交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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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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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认证:很为学生着想很用心; 教授ACCA与CPA的会计课,善于结合中西会计准则进行研究解读

CICPA会员,ACCA会员, 曾任职于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某集团股份公司海外公司财务管理,现任ACCA及CICPA讲师,授课时全面为学生着想,耐心细致,因多年英国工作留学经历,善于结合中西会计准则进行研究解读,讲课框架清晰,细致入微,深入浅出,很细致也能正中要害,性格上沉稳中带着幽默,温柔中带着坚持,获得往届学生的高度评价和由衷认可。是当之无愧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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