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与会计处理(2)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11-0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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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闲置资金对外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收取利息(或称资金占用费)的行为;另一种是以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入股其他企业,以获取利润的行为。前面介绍了第一方式,现对个人独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入股获取利润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案例:C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人是李某。2013年以200万元的价格购置一幢临街门市房,并取得了销售不动产发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缴纳契税8万元。2021年C公司和D公司合作共同投资成立E餐饮有限公司,其中,C公司以前面所述的临街门市房投资入股,此时临街门市房已计提折旧80万元,投资时评估价格为260万元,占E餐饮有限公司50%的股权;在对投资的临街门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评估价格为210万元,支付评估费0.5万元。
(一)投资时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即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按照上面的规定可知,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对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假如C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应缴纳增值税=(投资时评估价格-不动产购置原价)×5%=(260-200)×5%=3.00(万元)。【点击免费下载>>>更多财CPA相关资料】
另外,还应当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7%+3%+2%)=0.36(万元)。
(2)印花税的处理。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应当缴纳“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投资时评估价格×0.5‰=260×0.5‰=0.13(万元)。
(3)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实质上是“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而取得有关的经济收益”的行为,这也就是说,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是一种变相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应当以不含税的评估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评估价格21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费金额=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契税+评估费=0.36+0.13+8+0.5=8.99(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10+8.99=218.99(万元);
增值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投资额)-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60-3)-218.99=38.01(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38.01÷218.99× 100%=17.36%;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38.01×30%=11.403(万元)。
(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是企业的一项经营活动。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即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义务。
2.会计处理
(1)临街门市房对外投资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80000
累计折旧 800000
贷:固定资产 2080000
(2)计提临街门市房对外投资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893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21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9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600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14030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1300
(3)支付评估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4)临街门市房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00000
(5)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66070
贷:营业外收入 1166070
(二)投资分回利润时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84号文件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取得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纳税义务人并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而是其投资人,即C公司投资人李某,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E公司代扣代缴,
2.会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当取得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推荐阅读:【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与会计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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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ffrey

会计学博士,CICPA会员,中国税务师(TA)会员,天津市青年后备人才,ACCA中国资深教学顾问(TUTOR GURU),有十数年高校财经一线教学经验,学术与实践并重,授课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清晰,教学注意细节,擅长讲透原理。讲解方式幽默,深受学生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