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重要考点: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1-08-1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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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8月9日),2021年CPA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正式开通,这也意味着距离CPA考试越来越近,各位考生都复习的如何了?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是CPA经济法的重要考点: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
1.申请公开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可能会因监管机构反馈、政策变化等等各类原因更新数次招股说明书,故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从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
2.股份转让的限制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③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3. 重大事件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4.当应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5.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必须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6.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点击免费下载>>>更多财CPA相关资料】
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
2.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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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ACCA会员,澳洲新西兰皇家会计师协会ACA会员,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商业&税务咨询,参与过世界头部企业税务筹划和抗辩案例,多年新西兰事务所会计&税务咨询及金融工作经验。 6年+财经培训经验,现任多所知名高校ACCA/CPA/CMA方向班特邀讲师。温柔耐心,逻辑清晰,亲和力极强,崇尚清新和技巧型风格,能够让学生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下掌握知识点和考试技巧,在国外国内多地的经历让授课更加立体生动,善于将中外税法串联起来,同时传授实务经验,利用自己的资源帮助学生介绍实习工作;是学生眼中的成长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