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M®金融小课堂: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优势在哪里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04-2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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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股份制有各种优点,为什么还会有人去选择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呢?它的相对优势在哪里?
这是个比较典型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简单说,合伙制有几大优点:
第一,也是最大的优点,就是激励效果非常明显。合伙制其实是人类社会早期就出现的经济组织形式,你想,几个人合伙做买卖,就是合伙制。这样的形式下,它的成员数量是比较少的,大家知根知底,相互信任,所以可以把风险降低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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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时候法律契约不够完善,经济形态也不是那么复杂的情况下,合伙制是一种主流。就像我们在课程里说过的,这个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人力资本”是核心,也就是合伙人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成败。因为无限责任这个制度,合伙人和企业之间有一种强绑定的关系,所以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股份制下“管理者和所有者分开”中的代理问题,更好地激励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提高业务水平。至于现在的企业到底应该选择股份制还是合伙制呢?在下周的课程里,我还会用案例给你详细地讲解。
第二点,除了激励作用以外,合伙制在税负和设立程序方面也有一定的优势。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层所得税:企业层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在股东层面要缴纳分红的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只需要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双重征税,这对很多企业的创始人来讲,具有非常大的诱惑力。
第三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组织结构的法律约束也相对较好。你想,合伙企业的成立,它是基于一种协议,其中的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这些方面的自由度都比较高,所以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不是很多。而《公司法》,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结构、股东责任和权利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最简单的一个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有多种多资方式:你的劳务、信用、财产使用权都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出资。而公司制度是禁止用劳务、信用、债券或者财产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的。所以,有人力资本,也就是能力很强,但是没有实物资本的情况下,可能合伙制就是比较好的选择了。
最后,还要给你提醒一点的就是,合伙企业中,其实也存在有限合伙企业,它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其中必须有一个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他需要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类似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仅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比如前面课程里我给你讲过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就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组成,而这里面,基金管理人就是一般合伙人,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基金的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仅仅以他的出资额度承担责任。
最后你要记住的是,合伙制也好,股份制也好,这些经济组织的模式都是时代的产物,也就是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决定的。在以后的发展中,会有不断变形和演化的可能性。所以,一定要因时制宜地进行选择。
创业前期的风险是巨大的,那么有限责任给创业者踏上创业路程的勇气,也相当于为公司投资的股民买了一份保险。这相当于给投资者降低风险。但是这是不是违背风险收益的原则呢?创业者、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话,那么创业失败的公司的那些剩余的债务该由谁负责呢?
这是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其实这就牵涉到创业公司能够或者说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融资模式。创业者的股东可以享受创业成功的收益,但是损失只以自己的初始投资为限。而债权人,他收取的是固定的本息,却要承担巨大的初创风险。所以看上去,初创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中间的风险收益好像是不对等的。
你这个理解是对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你在市面上很少看到初创公司能够借到债务,能够从银行拿到钱或者是发行债务,它更多地是借助创业投资:创投、风投等股权的形式,也就是把人变成它的股东,一块儿跟它分享上升的利润,但是也承担下行的风险。
“风险—收益”的原则是说,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那么初创企业融资,一般它会引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私募股权基金。它其实干的是什么事呢?就是把风险转移给这些风险承担能力比较高的一些机构投资者。但是也要让它们享受到巨大的利润上涨的空间。
对于这些投资机构来讲,项目失败是常事,在投资界有一个著名的“二八定理”,就是说你投资一百个项目,有二十个能成功,那就是非常非常高的成功率了。那些成功的少数项目就可以带来丰厚的回报。那么通过这样投资大量的初创公司,有小部分能够成功的初创公司就带来很丰厚的回报,那么这些投资机构就通过分散投资来提高了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所以从这个维度上讲,这些风投机构的风险和收益也是匹配的。
那么创业失败的话,这些剩下的债务怎么办呢?那就要根据投资协议进行清算了。创业团队和机构投资者都需要承担损失。在清算环节,清算权是这样安排的:首先是债权人,然后是投资人,最后才是创业者,所以公司的剩余资产首先要用来还债。还完债以后,还有剩余的就用来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款。如果再有多余的部分,再按照股份分配给其他股东。那么如果创业企业的价值所剩无几的话,那这些投资人的钱很有可能就打了水漂,所以这就是刚才说的风险和收益都是匹配的。
举个例子,成立于2005年的PPG是我们国家最早的服装电商之一,然后在06、07年的时候,电子商务在VC投资圈特别吃香,PPG是其中的佼佼者,当时共获得超过80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然后到了2009年的时候,PPG经营不善,彻底破产,企业价值基本就是零了。那么风险机构的这些资金也就血本无归了。
如果当时你投的不是PPG,而是阿里巴巴的话,你现在的收益可能就是几百倍。这就是高风险和高收益是并存的。
老师,如果公司的“法人”违法了,那其根本的法律责任要归咎到股东身上,股东承担的责任就是按照股份的持有量来分摊,是这样的吗?
这是个很有趣的,但是是一个偏法律方面的问题。法人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法学界也是有很大的分歧的。比如很多人认为,法人没有一个实体,很难对它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目前为止,针对法人的处罚还主要是针对它的财产权而言的,民事责任是比较多一点的。
那么关于法人的民事责任,大概是这么两种情形:《民法》里面规定,法人要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能力。这句话很绕,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比如说建筑公司的工人,他在工作,也就是修建房屋的时候,不慎将砖头碰落在地,砸伤了行人。那么这种情形,作为法人的建筑公司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它应该依法首先对受害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这些赔偿金是公司承担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公司的股东,也就是按自己的出资份额承担了法律责任,所以这位同学在这一点上的理解是对的。
但是,如果一个“法人”的工作人员,因实施与其业务活动无关的行为,导致人的损害,或者说纯粹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人就不应该对此承担民事责任了。
比如说一个公司的员工,下班以后开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的损伤。这个情形,法人也就是你的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或者说一个员工在工作期间擅自外出,参与斗殴,导致他人伤害,公司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这个责任。
所以在司法的实践中,一般要非常清晰地分辨这种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到底是和这个法人的业务活动有关,还是无关。如果有关,那么法人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股东也要按照自己的出资份额相应地承担责任。如果是和业务活动无关的侵权行为,那么法人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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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

FRM持证人,CFA持证人,CQF持证人,现任职于某对冲基金量化投资部门,从事风控管理以及交易策略制定,在风控方向有近10年工作经验。擅长采用Matlab,Python和C++进行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建模和回测,授课稳中有进,举例生动,专业干货多的同时又能顾及细节,积极与学员互动答疑。耐心十足。认真实干。成功带出十数名高分优秀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