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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03-05 11:14

阅读:1460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分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向谁行使: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谁可以行使: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提示】对价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概念 

1.票据权利的行使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提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

方法 

1.按期提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依法证明:持票人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

时间地点 

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2、失票救济形式:


提示:

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不以挂失止付为前提。

普通诉讼不以公示催告为前提。

3、挂失止付

1)概念: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范围: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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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事项
①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4、公示催告

1)概念: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7)判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提示】如果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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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据追索

1、被追索人的确定:

  •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

首次追索权: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

再追索权: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保证人

  • 被追索的人=出票人、背书人(前手)、保证人、承兑人

提示:记忆小贴士:追索人就是4项票据行为加个“人”字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不限人数、不限次数、不限顺序、不限比率。

2、追索的内容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本利费)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示:

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脑补演绎出来的不可预测、无边无沿的损失,不可能允许追索。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2)被追索人依照前述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3、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提示】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击鼓传花】;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天女散花】。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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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认证:擅长立足课堂和课下,了解学生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讲干货、讲方法、侧考点。

CICPA会员,ACCA会员 曾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参与IPO、年审、财务尽调等工作,4年+财经教学经验,善于使用体系学习法,立足课堂和课下,了解学生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被誉为“24小时能量王”。讲干货、讲方法、侧考点。以点带面,删繁就简内化于心,讲解逻辑严谨,归纳总结清晰。 主动了解学生需求,深受学生认可喜爱,所授课程到课率100% ,经济法 课下检测通过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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