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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备考答疑: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9-10-22 14:00

阅读:2156

今天本文为大家带来的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答疑《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本章教材篇幅较长,但考点并不很多,学习中只须把握要点即可。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核期为3年。

二、重大事项的决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企业)或由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决定的事项:上市、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

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

②一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

【注意】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还需要事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听取企业工会、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1. 应当评估的情形。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可以不评估的情形。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四、企业产权转让

1.审核批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2)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确定受让方。

(1)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时间:正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注意】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3)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3.结算交易价款。

(1)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2)分期支付:

①首付款。

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②余款的支付。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1.概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2.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转让股份需要审批的情形:

(1)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2)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3)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3.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公开征集转让是指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见上表)。

4.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

(1)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7)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来源:《中国会计报》10月18日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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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博士,CICPA会员,中国税务师(TA)会员,天津市青年后备人才,ACCA中国资深教学顾问(TUTOR GURU),有十数年高校财经一线教学经验,学术与实践并重,授课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清晰,教学注意细节,擅长讲透原理。讲解方式幽默,深受学生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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