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由10%提高到15%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10-0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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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1优惠时间与加计抵减额明确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相关规定和条件明确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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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中博教育CMA项目总监,中博教育CMA全职讲师; 中国计量大学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导师、贵州财经大学ACCA优秀讲师,曾任职于某“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后作为ACCA、CMA课程讲师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授课经验,能在教学中很好的结合商业案例,从现实出发阐述知识点,善于用身边的例子阐释知识点。 作为“讲人话的老师”,Jo教学循循善诱,逻辑清晰,授课风格轻松幽默,善于通过身边事来阐述知识点,深受学员欢迎,让学生在听故事过程中了解和学习财会知识。提纲挈领式的教学逻辑,使得学生能够高效率掌握知识框架,让学生真正做到“学有所获”。 曾任职于某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师的身份协助多家大型企业成功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