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会计考点:客户未行使权利的会计处理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8-2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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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预收无需返还的预付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一项合同负债,在未来企业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为收入。对于未来客户可能放弃合同中的部分权利的,企业应区分以下情况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其将有权获得未使用的权利金额,企业应当根据客户行使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预计未使用的权利金额确认为收入;对于未使用权利部分对应的增值税,应在*后一次性转出。
2.如果企业不能合理预计其获得未使用的权利金额,则企业应考虑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限制相关要求,在客户行使其剩余权利的可能性极低时将预计未使用的权利金额确认为收入。
如果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需转交其他方,如根据适用的法律需将无人认领的资产转交给政府等,则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而是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题
客户未行使权利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0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 (即5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000元。至2019年12月31日,客户累计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600,000元,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4% (即4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要求】为甲公司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解析】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000元,该金额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1、甲公司销售储值卡时,将收到的现金作为负债,并分解为两类:
合同负债=1,000,000/1.13=884,955.8(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00,000/1.13×0.13=884,955.8×0.13=115,044.2(元)
借:库存现金 1,000,000
贷:合同负债 884,955.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4.2
2、2018年12月31日,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为进项税额)=400,000/1.13×0.13=46,017.70(元)
按名义消费金额计算的收入=400,000/1.13=353,982.3(元)
考虑估计*终不会消费金额后应确认的收入(将收入放大)=353,982.3/0.95 =372,612.95(元)
借:合同负债 372,612.95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6,017.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2,612.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017.70
3、2019年12月31日,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为进项税额)=200,000/1.13×0.13=23,008.85(元)
按名义消费金额计算的累计收入=600,000/1.13=530,973.45(元)
考虑估计*终不会消费金额后应确认的累计收入(将收入放大)=530,973.45/0.96 =553,097.34(元)
2019年应该确认的销售收入=553,097.34-372,612.95=180,484.39(元)
借:合同负债 180,484.3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3,008.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484.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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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ie

CICPA会员,ACCA会员, 曾任职于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某集团股份公司海外公司财务管理,现任ACCA及CICPA讲师,授课时全面为学生着想,耐心细致,因多年英国工作留学经历,善于结合中西会计准则进行研究解读,讲课框架清晰,细致入微,深入浅出,很细致也能正中要害,性格上沉稳中带着幽默,温柔中带着坚持,获得往届学生的高度评价和由衷认可。是当之无愧的“良师益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