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审计答疑: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9-08-2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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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一、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系
(一)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而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方式是相似的
(三)通过了解与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利用可信赖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其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包括:
1.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岗位或人员的工作;
2.在注册会计师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下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四)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主要体现在:
1.注册会计师必须对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职业判断,而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如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样本规模的确定、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评估等,均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负责执行。
2.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减轻。
二、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一)确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审
1.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1)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2)如果能够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3)内部审计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2.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评价下列事项,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以实现审计目的:
(1)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是否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3.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审计业务中的所有重大判断,并防止不当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较少地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而更多地直接执行审计工作:
(1)当在下列方面涉及较多判断时:
①计划和实施相关的审计程序;
②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
(2)当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较高,需要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予以特殊考虑时。
(3)当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支持程度较弱时。
(4)当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较低时。
(二)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1.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计划利用的内部审计工作整体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其对于实现审计目的是否适当,包括评价下列事项:
(1)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经过恰当的计划、实施、监督、复核和记录。
(2)内部审计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3)内部审计得出的结论在具体环境下是否适当,编制的报告与执行工作的结果是否一致。
2.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应当与其对以下事项的评价相适应,并包括重新执行内部审计的部分工作:
(1)涉及判断的数量或金额。
(2)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3)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4)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三、利用内审提供协助
(一)确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审提供直接协助
1.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内部审计,并且注册会计师预期将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1)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2)如果能够利用,确定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3)如果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适当地指导、监督和复核其工作。
2.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1)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2)内部审计人员对拟执行的工作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
3.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以实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
(1)在审计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断。
(2)涉及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或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时需要作出较多的判断。
(3)涉及内部审计人员已经参与并且已经或将要由内部审计向管理层或治理层报告的工作。
(4)涉及注册会计师按照规定就内部审计职能,以及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作出的决策。
(二)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为审计提供直接协助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1)从拥有相关权限的被审计单位代表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允许内部审计人员遵循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并且被审计单位不干涉内部审计人员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2)从内部审计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表明其将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对特定事项保密,并将对其客观性受到的任何不利影响告知注册会计师。
【知识点】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专家的基本概念
1.专家的定义。
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的某一特定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通常可以是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精算师、IT专家、咨询公司、矿产专家、农牧专家等。
2.专家的范围。
(1)内部专家:受雇于事务所。事务所、网络所的合伙人、员工、临时员工、项目组成员等。需要遵循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2)外部专家:非受雇于事务所。不受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约束。
3.利用专家工作的目标。
(1)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2)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4.利用专家后责任的承担
(1)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承担独立责任。
(2)这种责任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二)在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时考虑的因素
1.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是否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2.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包括复杂程度。
3.事项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应对识别出的风险的预期程序的性质,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专家工作的了解和具有的经验,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替代性的审计证据。
(三)确定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的程序
1.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2.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3.与专家就相关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无论是对外部专家还是内部专家,注册会计师都有必要就下列事项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需要形成书面协议。
(1)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2)注册会计师与专家各自角色和责任。
(3)注册会计师与专家之间的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4)对专家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
4.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四)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1.评价专家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的内容。
(1)专家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评价专家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设和方法的相关性和合理性。
(3)专家的工作结果或结论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与其他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2.评价结果为不恰当时的措施。
(1)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①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②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2)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且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如专家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进一步工作),或者通过雇用、聘请其他专家仍不能解决问题,则意味着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时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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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is

CICPA会员,ACCA准会员,F8获单科全球状元 暨南大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获得者 ,多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多次参与境内外各行业企业年度审计及IPO审计,现任CPA审计讲师,对审计充满热情,授课干货满满、逻辑顺畅、结构清晰、善于总结,擅长通过简练的图表和生动的举例,将晦涩难懂的知识点化繁为简,对命题规律、重点考点把握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