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业务,两种处理方式!涉税差异居然这么大!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7-3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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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总是一家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今年6月份刘总把200万元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属于无偿划转的性质,但是不做增资处理。
两种处理,涉税不一样
会计处理一
收到刘总200万元赠与款: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200万元
提醒:
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没有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二
收到刘总200万元赠与款: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200万元
提醒: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参考一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参考二
2014年05月28日关于《*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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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教育部全国万名创新创业导师专家库首批专家; 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导师专家库首批专家; 硕士研究生导师,电视台特约财经评论员; 14年30余项企业政府项目经验,8年咨询公司项目负责人; 15年+财经管理教学经验,深刻了解大学生学习习惯,善于将教材中的理论知识方法转变为学生自身财务能力,深刻理解管理会计内涵,顺利通过考试。同时在职业规划方面帮助学生顺利成长。温和亲切,不仅是财经教师中的职场指导师,更是爱好丰富的人肉百科全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