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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CPA《经济法》考点:合同的终止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9-07-08 09:13

阅读:1548

一、清偿

  (一)对同一债权人的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优先顺序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约定,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几项债务均到期,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少的债务。

  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如利息高者或有违约金者)。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二)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

二、解除

  (一)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链接】合理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为3个月,技术合同中为30日。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意1】迟延并不必然导致解除,要看催告后的情况和是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注意2】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而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定金罚则。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承揽合同:定作人随时解除。

  (2)货运合同:托运人随时解除。

  (3)委托合同:双方随时解除。

  (4)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随时解除。

  (5)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6)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二)解除权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解除权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三、抵销

  (一)法定抵销:符合下列条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1.条件(见表1)。

  【注意1】是否设有担保、数额是否相同均不是抵销的障碍。

  【注意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抵销的生效: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的效力: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未抵销之时。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1.提存的标的:原则上是债的标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效力(见表2)。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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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认证:亲和力极强,性格积极向上,在新西兰,加拿大,澳门等多地的生活工作经历可以让授课更加立体生动,是学生眼中的成长导师。

ACCA会员,澳洲新西兰皇家会计师协会ACA会员,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商业&税务咨询,参与过世界头部企业税务筹划和抗辩案例,多年新西兰事务所会计&税务咨询及金融工作经验。 6年+财经培训经验,现任多所知名高校ACCA/CPA/CMA方向班特邀讲师。温柔耐心,逻辑清晰,亲和力极强,崇尚清新和技巧型风格,能够让学生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下掌握知识点和考试技巧,在国外国内多地的经历让授课更加立体生动,善于将中外税法串联起来,同时传授实务经验,利用自己的资源帮助学生介绍实习工作;是学生眼中的成长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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