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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股份转让与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26 09:42

阅读:1041

一、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提示】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无记名股票: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四)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二)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法院强制解散诉讼。

2.公司清算。

(1)清算组:

(2)清算程序:

①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②债权申报: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提示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提示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③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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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Lily

讲师认证:留学资深顾问

澳大利亚商科学士学位,中国教育电视台特约留学嘉宾。14年留学归国至今,每年经手办理数百份留学申请,熟悉英联邦国家留学申请的整个流程,包括申请院校、签证、后续离境等环节,善于针对学生个人情况作出恰当留学指导及职业规划;擅长申请名校,包含英国G5、KCL、爱丁堡、曼大,澳洲墨尔本大学、悉尼大学、澳洲国立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知名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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