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6-1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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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5.1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5.1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5.1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上述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4.1后,分两年抵扣又合并为一年抵扣。
1、已经全额抵扣的货物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处理方法: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转用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
2、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处置了或纳税人注销了的处理方法:
①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处置或注销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尚未抵扣的40%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尚未抵扣的40%进项税额)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理方法: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4、不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的情况包括: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③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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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is

CICPA会员,ACCA准会员,F8获单科全球状元 暨南大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获得者 ,多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多次参与境内外各行业企业年度审计及IPO审计,现任CPA审计讲师,对审计充满热情,授课干货满满、逻辑顺畅、结构清晰、善于总结,擅长通过简练的图表和生动的举例,将晦涩难懂的知识点化繁为简,对命题规律、重点考点把握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