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如何界定?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1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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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纳税。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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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ACCA/CICPA/CMA会员,FRM持证人, SAP Certified Consultant,高级口译证书持有人; Oxford Brookes University一等荣誉学士,曾获全国仅5名额的“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奖学金”。 10年+欧洲大型制造业集团高级财务控制官,10年+财经培训及企业内训。累计授课100+班次,学员多次获得全国第一,执教班曾达成100%通过率。授课严谨清晰、逻辑性强、轻松幽默,精通各类会计课程,善于将实践中获得的经验与教学内容结合方便学生理解,深入研究国际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擅长通过对准则的提炼和总结设计思维导图,高屋建瓴又不失轻松灵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