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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支付服务贸易应关注5个问题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4-18 11:20

阅读:2208


在境外服务贸易支付业务中,企业不得不考虑是否代扣代缴相关的税款问题。为了及时、准确地缴纳各项税款,避免其中的涉税风险,需要注意以下五大问题。



不应对5万美元以下的涉税事项“忽略不计“


根据《*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单笔对外支付5万美元以上需要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纳税。

有些企业可能存有这样的误区,认为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既不需要办理“税务备案表”,也不需要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企业对外支付的服务贸易款项要不要缴纳税款,是和相应服务项目的性质有关,与金额大小无关系,可谓要“不为表象遮望眼,认清性质是关键”。

对于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付汇,虽然不需要办理税务备案,但同样要办理相关的代扣税款手续。



代扣增值税和所得税不要“面面俱到”


正如不是所有带刺的花都是玫瑰花一样,也不是所有对境外支付的服务贸易费用都要代扣增值税、所得税。


如非居民企业为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就不需代扣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非居民企业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地点在境外,故不需要交增值税。”

       

又如在境外出差发生的酒店费用,按照(财税2016第36号文)第13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情形,也是不需要代扣增值税的。

       

另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发生在境外的修理修配劳务、酒店服务,因不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也是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的。对于积极所得的服务贸易付汇是否要代扣所得税,要抱着“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方式。这里的“青山”就是“地点”,只有劳务发生地在境内才是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前提。




计税基础与合同约定条款要“表里如一”


这里要区分是非居民企业还是境内企业承担税款的两种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是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税款的话,此时按照合同金额来计算相应的税款,通常理解此种情况下的合同金额是含增值税的。对外支付款项时,是按扣除的相应税款后的净额付出的。

       

如果合同约定是境内企业承担全部或部分税款,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而这些本应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及附加税款,由于与自己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的营业活动构成收协定中所说的工程型常设机构和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会对其营业利润征税。这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建教育费附加,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在华活动是否构成工程型常设机构的判断标准为: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6个月(或183天)以上的为限;对于劳务性常设机构,指的是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为限。

       

这里的6个月(或183天)是我国与大多数*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中普遍约定的时间标准。但还有一些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时间是超过此时间标准。当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的营业活动超过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时间标准时,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将会改变,将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服务贸易费用与内容之间不能“风马牛不相及”


例如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服务费用,母公司向境内子公司开具形式发票时,并没有列出具体的明细项目,只是一笔总金额。

       

如果境内企业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所接受的管理服务内容与其所支付的费用存有直接相关性,并且能够给企业带来有关的经济利益的话,税务机关可按照相关政策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对此,所支付的费用征收所得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类型也清楚地在《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中予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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