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优惠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3-2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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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与自然人张某签订常年咨询顾问合同,每月支付其报酬20000元,张某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请问张某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四十九条规定: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19年3月15日*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活动中,*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对“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问
题答复如下:“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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