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减免优惠?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3-0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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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结构的日趋老龄化,中国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民生问题,依靠各个养老机构自己给自己养老已经成为今后的大趋势,那么在税收上,养老服务机构又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入
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明确,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条第二项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阶位(属法律)高于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属部门规章),故涉税优惠政策也自然而然也适用法律效力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因此财税〔2016〕36号文件原定义的“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已经不合适了,亟需修订完善。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
养老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其他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条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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