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解读:运用民事法律思维来分析研判法律关系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2-21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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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的内容不是很难理解,但考题往往更侧重考查考生的灵活运用能力,所以请考生在理解掌握的基础上,结合生活经验进行判别运用,使自己在生活中能够运用民事法律思维来分析研判法律关系,到了考场上就会很熟练地运用各个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即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想法。“表示”,即已经表现于外部。如果不表现出来,就不是意思表示。而如果所表示的意思并非内在意思的真实表示(比如误解、胁迫等),那么这个意思表示就有瑕疵,行为的效力受到影响。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前面一节课我们提到,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目的,指的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与其“动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显著不同之处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侵权行为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后果并非当事人的意思,而是法律规定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地说,我一个人意思表示就成立了,不需要对方的意思表示,比如我要免除某人对我的债务,那我不需要经过他的同意,说免就免了。
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就需要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不仅需要有两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要一致。比如说合同,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才能签订,才能形成有效的法律关系。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比如说决议,决议是一种特殊的决定,只要决议当事人中的多数人同意,决议就成立,而且还能约束不同意的决议当事人。因此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强调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需要多数决才能成立。(怎样的多数,则取决于具体的决议规则,可能是超过半数、三分之二甚至是全部)
(2)有偿和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比较好理解,就是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对价(包括金钱、财产和劳务)。比如说买卖合同,一方交付货物,一方交付货款。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说双方都无偿,而是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比如说赠与就是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
区分有偿和无偿有以下意义。
一是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或者无偿的,当事人不能进行约定,比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二是只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才会有显失公平,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本来就是不公平的)
三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说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四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不同,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可以撤销债务人的两类行为——无偿转让财产和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于前者而言,是一种无偿法律行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撤销;但对于后者而言,因为是有偿法律行为,前提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债权人才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举个例子:甲欠乙100万,为了逃避乙追债,甲将自己一套50万的房子赠与给了丙,把20万的汽车以2万的价格转让给丁,当乙知道这些事情以后,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把房子的赠与撤销,但是要撤销车子的买卖合同,则必须以“丁知道这个甲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他车子给乙造成损害”这个事实为前提。
五是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双方都有相应民事能力,而无偿民事法律关系中,纯获利益的当事人可以不具有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就是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就是债务人,这种给付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不作为的给付义务有点难以理解,举个例子比如离职员工与公司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那么这种不从事特定业务就是一种不作为的给付义务(不作为之债),而原公司享有的就是一个不作为债权。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比如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例如放弃一个物的所有权)
为什么要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呢,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只有要求对方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履行了,请求权才能实现;而处分行为不需要义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可以使权利发生变动。
(4)要式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就是需要法定的形式,比如票据行为就是要式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来进行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等。相反,很多民事行为不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比如说合同,不一定要有一个正式统一格式的书面合同,可以自由选择形式。
对于要式法律行为来说,如果没有采取法定形式,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5)主民事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举个例子,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依附在借贷合同之上的从合同,如果借贷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那担保合同自然就无效了。
3、意思表示
前面介绍过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还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就是说没有一个对方的存在,意思表示完成就发生效力,比如说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往往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例如抛弃自己的某一项财产。
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就必须要考虑对方的行为。有些意思表示,必须要对方知道,才能生效,这种意思表示叫做对话的意思表示(要进行对话,必须让对方知道且理解你说的话)。而有些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就生效了,意思到了就可以。比如说债务的免除。另外,公告是一种特殊的意思表示,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一般的意思表示都需要通过明示作出(不明示何以知道你的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比如说,合同约定“修改价格的通知到达甲方后,如甲方在15日内未做回复视为同意”。
意思表示可以被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必须先于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如果晚了,就不能进行撤回了,只能进行撤销(撤销也需要对方做出答复之前)。
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只要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即可,也就是说需要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需要在成立的前提下,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
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生效,比如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我们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要符合这些条件)。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使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可以参见前一课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讲解。对于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的,不过,原则上认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这和自然人不同)之所以说“原则上”,对于有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业(例如烟草),超经营范围就是无效的。当然如果涉及了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则当然是无效的。
b.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意思真实表示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自愿非强迫的,另一方面是行为人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一致。对于第二点有点费解,何时会产生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呢?比如说某地天价大虾事件,菜单上写38元一份,同时在菜单底部写着“海鲜以单个计价”,当顾客问老板“虾是38元一份吗”,老板回答“是的”,此时老板的真实意思是“一只虾38元”,而做出的表示是“一份38元”,默认顾客已经看到并理解菜单底部的小字。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这是一种具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c.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既要合法,也要符合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有些法律规定某种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比如说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除了口头和书面形式,还有推定和沉默两种形式。推定形式,也就是当事人不直接做出意思表示,而是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比如在超市购物,向收银员交付货币就可以推定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沉默形式,当事人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但沉默让人费解,所以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相当于没有意思表示。
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当欠缺了以上几个条件,就成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发生预期法律后果。一个行为一旦成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自始无效。既然欠缺生效的要件,那当然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当然无效。当然就是无效的,不论其他主体是否对此作出表示或认定。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法院是否判决无效,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就是无效的。(自然、天然是无效的)
(3)*无效。因为欠缺生效要件,所以*无效,不可能通过补正而有效。如果通过补全生效要件的形式使其成为有效法律行为,那一定是消灭了旧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了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6、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对于不符合以上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比如: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过,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他人利益”,指的是*、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但是违法的,所以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7、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即属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被撤销,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相对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后者是自始无效的),被撤销后自行为开始时就无效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是因为意思表示有瑕疵,并不是明显违反法律,如果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相对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后者可以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主动宣告其无效)。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撤销,那么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有效的。
(2)有哪些类型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a.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重大误解,所以行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比如说对价目表存在重大误解,就可以进行撤销。当然撤销后,如果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b.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那么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
c.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古董商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一件古董(古董商具有丰富的经验,而出卖方并不具有此类经验)。这里强调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点上是显失公平的,如果是后来价格发生的波动(比如房子卖了以后就涨价),则不属于显失公平了。
(3)撤销权
如果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权利人可以以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效力(而需要对方履行义务的是请求权)。对于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撤销权不能自己行使,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撤销权成立。也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或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会被消灭。而且这里的1年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雷打不动)撤销权的存续时间有1年,也有3个月(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而受胁迫的情况下,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以及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存续期,如果一直不知道呢,或者胁迫行为一直没终止呢?*长5年,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8、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要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区分。可撤销的行为在撤销前是一直有效的,而效力待定的行为在追认前是不生效的。效力待定行为在成立时未生效,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追认了,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没有追认,行为自成立时无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前面我们讲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针对的是没有完全丧失分辨能力的精神病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实施了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追认权也是形成权,且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一旦行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自始转化为有效合同。
有时候,法定代理人可能迟迟不予追认,造成合同相对人损失。法律特别规定了相对人的两项权利——催告权和撤销权(仅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行使后,可以要求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沉默)。如果追认,则合同有效。在还没有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举个例子,一名15岁的小孩长得有点着急,看上去像个成年人,买了一台手机,店家看不出他还未成年,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店家就是“善意相对人”。店家后来了解到这个小孩只有15岁,且店家懂得法律常识,就在一个月内催告小孩的父母在追认合同,当然店家如果等不及了,也可以撤销合同。如果小孩的父母在店家撤销前追认了,那么店家就不能撤销了。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的人没有代理权,但实施了代理行为(比如说某员工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但是代表公司做出了一些行为)。这种行为不必然是无效的,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在追认之前,代理人实施的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同样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进行追认,被代理人如果不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有关义务,则视为追认。(比如说王某没有得到公司授权就擅自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公司已经开始付款,那么视为公司追认了这个合同)。同样,善意相对人在行为被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还能请求赔偿(因为他是善意相对人,没有过错却承担了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不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比如说,王某签订的合同,如果追认了,相对人可以赚300元,那么没有追认的情况下,请求赔偿的金额也不应超过300元)。如果公司知道王某是无权代理的却没有加以制止,那么损失由王某和公司共同承担。
9、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有效,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撤销后,自始无效。
如果是部分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有效的部分。
虽然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不追认)或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但不代表没有法律后果,毕竟大家都忙活了一大阵,花了一些钱。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比如说小孩买手机,没有被追认,那么小孩家长要把手机还给商家,商家要把钱款退给家长,如果手机被小孩弄坏了,家长可能就拿不到那笔钱款了)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此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有效的,因为还要继续用这个条款来确认合同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责任如何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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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CICPA/CMA会员,FRM持证人, SAP Certified Consultant,高级口译证书持有人; Oxford Brookes University一等荣誉学士,曾获全国仅5名额的“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奖学金”。 10年+欧洲大型制造业集团高级财务控制官,10年+财经培训及企业内训。累计授课100+班次,学员多次获得全国第一,执教班曾达成100%通过率。授课严谨清晰、逻辑性强、轻松幽默,精通各类会计课程,善于将实践中获得的经验与教学内容结合方便学生理解,深入研究国际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擅长通过对准则的提炼和总结设计思维导图,高屋建瓴又不失轻松灵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