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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的会计与税收处理,需及时关注政策变化!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2-21 10:30

阅读:1486

2019年1月4日,一则新闻炸响了整个资本圈,那就是商誉的会计处置,准备有减值变更为摊销,目前处于讨论阶段,有可能会落地!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官网披露的《企业会计准则动态(2018年第9期)》提到,大部分咨询委员同意随着企业合并利益的消耗将外购商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这一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相较于商誉减值,商誉摊销能够更好地实现将商誉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目标,因为商誉摊销能够更加及时、恰当地反映商誉的消耗过程。若商誉减值改为摊销,意味着上市公司商誉以逐步摊销的形式替代一次性归零,这极大减轻了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并降低商誉“爆雷”的可能性。

理由有三点:一是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是购买方确定其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支付的成本,因此其价值是递耗的;二是当被购买业务随着协同效应的产生和经营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变现时,商誉价值也相应地消耗;三是如果不将商誉逐渐消耗的过程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而是将商誉突然减值至零,那么可能会造成以前期间的企业业绩不真实。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相较于商誉减值,商誉摊销能够更好地实现将商誉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目标,因为商誉摊销能够更加及时、恰当地反映商誉的消耗过程,并且该方法成本低,便于操作,有利于投资者理解,可增强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截至2018Q3,A股商誉突破1.4万亿元,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3.7%;2017年,A股商誉减值损失金额达到366亿元,占上市公司业绩的比重为1.07%。

若变更会计核算方式,势必对资本市场造成巨大冲击。


商誉目前会计处理

目前,在准则上,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而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客观上说,由于减值测试的巨大不确定性,加上对外购企业整体资产组的公允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客观上也为操作会计利润提供了可能。

相比IAS将商誉在20年内进行摊销,此次变更也可以视为cas向国际准则的一次靠拢。


商誉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上,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列举,商誉属于无形资产,处置商誉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企业所得税上,商誉属于无形资产,但自创商誉不得摊销,外购商誉摊销未禁止,从这方面来看,税法对于外购商誉的摊销,未有禁止,具有可行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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