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PA复习资料|一文看懂复杂的增值税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02-15 11:05
阅读:2399次

增值税是*大税种,也是考试的重点,但内容相对较多,而且不易理解和记忆。简通老师将重要内容进行了讲解,请同学们在平时多读教材,提高对知识点的熟练度。因为税法的学习方法就是熟能生巧,并没有太多的技巧。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或称商品劳务税)。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1)防止重复征税。因为是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所以不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2)保持税收中性。税收中性指的是,征收税收只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避免对经济产生干扰。增值税征收面广,而且对大部分货物、劳务来说只有少量的税率档次,因此大部分商品、劳务增值额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使得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消费行为基本没有影响。当然,也不是*税收中性,对于部分*鼓励生产的产品采用了低税率甚至给予免税优惠。
(3)普遍征收。几乎所有的商品、劳务都要征收增值税。
(4)税收负担由*终消费者承担。由于每个生产者只需要对本环节增值税缴纳增值税,而且采用税款抵扣的方法,而*终消费者无税款可抵扣,因此所有中间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终都会由消费者承担。
(5)价外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国外,商品按价款和增值税款分别标价。商品价格中不含增值税,换句话说,销售者的销售收入中不含增值税。当销售者将价款和税款同时收上来后,就需要将税款申报缴纳给税务局。相反,对于价内税而言,税在价中,销售者的收入按收取的货款全额确认,另外在成本中列支一笔价内税。这就是价外税和价内税的区别。
我国2008年以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允许进行抵扣)。如果税基中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那么全国范围内商品及劳务增值税税基就会包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因为不能扣除固定资产价值),这个总的税基就大致等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把这样的增值税制度称为生产型增值税。而如果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所以也称消费型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起,*后一批营业税应税项目(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对前期税款追征可能仍征收营业税)。
目前增值税的基本规范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
一、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这里的货物不仅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货物,也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劳务
这里的劳务不包括服务,指的是营改增前增值税应税劳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这里的劳务一定是有偿提供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当然也就不能开发票了。
(3)销售服务
营改增改变了原营业税“提供应税服务”的表述,而是对所有征税对象统一采用“销售”这一行为。这里的服务也就是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服务,但是重新进行了分类。七大类的服务名称需要记住并能准确运用。七大类服务的内容请自行反复阅读教材,在这里做以下提示:
a.交通运输服务也包括管道运输服务,有些天然气、石油公司用管道运送天然气、石油,运输方就向销售方开具管道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出租车是公司所有的,这时候收取的管理费按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是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的出租车司机使用自有出租车,并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b.区分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两者都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是为某一特定航次提供运输服务(某一程),而期租则是配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某一期)。期租业务中,船东只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其他固定费用都由船东来承担。
区分航空运输的干租和湿租。干租仅出租飞机,而湿租还需要配备机组人员。
区分航空和航天运输。前者在地球上,后者在太空中。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也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起,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也要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好像服务没有提供)
c.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主要包括语音通话和出租出售带宽、波长。增值电信服务主要包括短信、彩信、互联网、电子信息等。
d.区分修缮和修理。修缮是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属于“建筑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的大范畴。而修理是对货物原状和功能进行恢复,属于“销售劳务”大范畴。
e.安装梯子、栏杆、工作台要区分为“工程服务”还是“安装服务”。如果以安装设备为前提,安装与设备相连的梯子、栏杆、工作台,就是“安装服务”。如果没有设备为前提,就是工程服务。同样,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也是“安装服务”(属于安装设备的一条龙服务)
家里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水电煤气等安装时收取的各种费用,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提供装修服务,也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混业经营)。
种绿化、对表面附着物的剥离和清理也属于“建筑服务”。
如果出租建筑施工设备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有点类似湿租),也是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干租),按租赁服务。
f.金融商品持有期间“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g.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并进行转让,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上述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转让的范畴。
h.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不属于“工程服务。
i.无论什么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j.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通用航空服务)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而是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k.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而是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l.建筑物或者交通工具的广告位出租,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m.停车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租路租场地)
n.光租和干租含义差不多,前者指的是船舶,后者指的是飞机。
o.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p.退票费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安装后的电梯提供的的维护保养业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q.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人,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r.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而种植绿化,则属于“建筑服务”。
s.无论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还是所有权,都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仅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对于“营改增”服务(不包括传统的货物、劳务),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②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③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④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对于第①点,要求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任意一方在境内,涉及不动产的不动产在境内,涉及自然资源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但是也有例外: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这三种情况,满足第①点任意一方在境内的条件,但是不征增值税。
上述三种情况,强调必须是完全在境外!如果是不完全在境外(有部分在境内),则仍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第③点,如果是员工为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或者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都不缴纳增值税。
对于第④点,记住有几个例外:
一是虽然是“有偿”,但不缴纳增值税。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存款利息、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此外,资产重组过程中,将资产和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打包转让,比如说企业分立、合并等等),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都不缴纳增值税。
二是有些“无偿”服务,也要缴纳增值税。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缴纳增值税。
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才不征收增值税: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简单来说,就是“经批准、开收据、上缴财政”
2、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请考生同样对书本上的内容反复阅读和熟悉,我们仅就其中注意点进行强调:
(1)执罚机关自己拍卖的罚没商品,或者交由指定销售单位、专营企业而取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销售单位、专营企业再次出售罚没商品,正常征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先出售资产,再租回来,对这个出售资产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售卡或接受充值时不缴纳增值税,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普通发票,不可开具专用发票。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应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发票。销售方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换句话说,售卡及充值时开票不交税,实际销售货物时交税不开票。
3、特殊征税行为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a.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虽然货物没卖出去,只是给别人代为销售,但这个转移货物至代销方的行为,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b.销售代销货物。代销方把货物再销售出去,也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将货物交给交给他人代销,和代销方出售货物,两个环节都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比如说总分公司),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且这两个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移送方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则属于同一县级税务机关管辖,移送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此规定特别强调“用于销售”,是指接受货物的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如果没有“用于销售”(比如只是暂时存储),那么直接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即可,移送行为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d.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是指不征增值税项目,而不是免税项目。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因为不征收增值税,导致所生产产品的抵扣链条断裂(有进项税,没有销项税,没有*终消费者来承担增值税款),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原理也是类似的。但是如果是将外购货物用于上述用途,则不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因为外购货物开具了发票,链条是完整的,只是因为进行了消费,不能再将增值税进行抵扣(已计入进项税额则需要进行转出),也就是链条到此为止。
e.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进行投资、分配、赠送。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货物如果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属于不得抵扣,但不属于视同销售。购进货物如果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此时主体发生了变化,需要将抵扣链条继续延长到另一主体,所以仍要进行视同销售,而不是不予抵扣。
4、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定义有两个注意点,一是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比如卖电器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二是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服务。
混合销售按照“主业”来确定缴纳何种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文来自网络,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编辑联系,我们将在*时间删除。Email:editor zbgedu.com
相关阅读:
2022年CPA历年真题+解析+考试大纲
请大家认真填写以下信息,获取2025年CICPA学习资料包,会以网盘链接的形式给到大家,点击免费领取后请尽快保存。
*姓名不能为空
*手机号错误
*验证码错误

Otis

CICPA会员,ACCA准会员,F8获单科全球状元 暨南大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获得者 ,多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多次参与境内外各行业企业年度审计及IPO审计,现任CPA审计讲师,对审计充满热情,授课干货满满、逻辑顺畅、结构清晰、善于总结,擅长通过简练的图表和生动的举例,将晦涩难懂的知识点化繁为简,对命题规律、重点考点把握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