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终止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2-10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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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经济法》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终止,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经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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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ACCA/CICPA/CMA会员,FRM持证人, SAP Certified Consultant,高级口译证书持有人; Oxford Brookes University一等荣誉学士,曾获全国仅5名额的“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奖学金”。 10年+欧洲大型制造业集团高级财务控制官,10年+财经培训及企业内训。累计授课100+班次,学员多次获得全国第一,执教班曾达成100%通过率。授课严谨清晰、逻辑性强、轻松幽默,精通各类会计课程,善于将实践中获得的经验与教学内容结合方便学生理解,深入研究国际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擅长通过对准则的提炼和总结设计思维导图,高屋建瓴又不失轻松灵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