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益能列入其他收益吗?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11-2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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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收益”科目的使用,在由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实务应用精解:会计科目使用+经济业务处理+会计报表编制(2021)》一书中,给出的解释是,“本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有关且应直接记入本科目的项目”。
在具体的应用中,除了上述债务人的重组损益以外,“其他收益”的核算内容至少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附件1“会计科目适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中,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第4条“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这是笔者所能找到的关于“其他收益”这一科目最早的使用规定,因为其属于破产清算会计,和持续经营下的会计处理具有本质的区别,所有对持续经营下的会计处理问题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参考价值。【点击免费下载>>>更多财CPA相关资料】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第11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很显然,这里计入营业利润的“其他收益”,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经常性损益。
3.财政部会计司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很显然,这里计入营业利润的“其他收益”,仍然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经常性损益。
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解读》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如下: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很显然,此处的“其他收益”属于日常活动中税收的加计抵减,仍然具有经常性损益的性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考虑破产清算特殊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其他收益”是伴随政府补助准则修订产生而产生的,其核算性质主要是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经常性损益,核算对象主要是政府补助以及某些具有政府补助特征的事项,如上述第3、4类。债务重组损益除了属于非主营类收入,因此可能与“其他收益”的名称有所联系外,完全与其他收益核算性质、核算对象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将债务重组损益列入“其他收益”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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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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