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知识点:委托代理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1-1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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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委托代理,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一)委托代理概述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职务授权。根据《民法总则》《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
1.代理权概述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或基于法律规定,如法定代理;或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如指定代理;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如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因此这种授权行为区别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但授权行为一定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两者效力相同。
2.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以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根据《民法总则》《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可见,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在于代理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民法总则》《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情况:
(1)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此项权利称为追认权,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设定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行使有期限的要求。《民法总则》《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法律行为项下义务的,视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保护。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是相对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权利对等的表现。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生效。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第一,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
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民法总则》《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要成立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相对人的不知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存在客观事由,并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虽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但最后并未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表见代理。只有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发生了民事法律行为时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经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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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CICPA会员(非执业),ACCA准会员,某世界五百强汽车企业多年财务部门工作经历,从事总账会计财务分析等多个岗位,参与共享中心建设、报表自动化合并等多项大型集团项目。实战经验丰富,业务能力扎实,主要教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财务成本管理,授课思路清晰严谨,又不失趣味。善于以生动有趣的案例讲解复杂的知识,帮助同学们理清知识点脉络,把握课程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