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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知识点:税法要素

文章来源:CPA官方教材

发布时间:2021-11-08 15:19

阅读:940

《税法》是CPA考试中一门比较重要的科目,在备考中考生应全面学习每一个知识点才能更好的备考,下面就为考生们整理了CPA《税法》重要知识点:税法要素,备考的考生可以参考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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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首先,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例如,扣缴义务人。税法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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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例如,《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此条突出了该条例制定的目的,即“立法目的”。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印花税等暂行条例的第一条规定的都是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按照不同的目的和标准,还可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多种详细的分类,这些分类对国家制定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自然人可划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例如,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

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反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应纳税款流失或将已扣缴的税款私自截留挪用、不按时缴国库,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例如,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也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又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例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例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五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等。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税目和税基。税目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税法要素,下面将单独讨论。而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据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数量基础,为所得税的税基。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等;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以价值形态作为税基,又称为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例如,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是由化妆品的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产生,其税基为销售收入,属于从价计征的方法。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物理形态的自然单位计算,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是由占用土地面积乘以每单位面积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其税基为占用土地的面积,属于从量计征的方法。

四、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为依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

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须设置税目,例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例如,消费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五、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程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一)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例如,我国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我国现行税法又分别按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将差别比例税率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例如,消费税、关税等;

二是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例如,增值税等;

三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例如,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具有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不妨碍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扩大等优点,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但比例税率不能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实施不同的税收负担,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超额累进税率

为解释超额累进税率,在此先说明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如表1-1所示。

表1-1某三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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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关键是查找每一纳税人应税收入在税率表中所属的级次,找到收入级次,与其对应的税率便是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全部税基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计算出应缴税额。例如,某纳税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按表1-1所列税率,适用第二级次,应纳税额=6000×20%=1200(元)。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简便,但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递增,甚至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超额累进税率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表1-2假定为某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表1-2某个人所得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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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 000元,按表1-2所列税率,其应纳税额可以分步计算:

第一级的5 000元适用10%的税率,应纳税额=5 000×10%=500(元);

第二级的1 000元(6 000-5 000)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额=1 000×20%=200(元);

其该月应纳税额=5 000×10%+1 000×20%=700(元)。

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

在级数较多的情况下,分级计算然后相加的方法比较烦琐。为了简化计算,也可采用速算法。速算法的原理是基于全额累进计算的方法比较简单,可将超额累进计算的方法转化为全额累进计算的方法。对于同样的课税对象数量,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的税额比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的税额多,即有重复计算的部分,这个多征的常数叫速算扣除数。用公式表示为:

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公式移项得:

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接上例,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 000元,如果直接用6 000元乘以所对应级次的税率20%则对于第一级次的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出现了5 000×(20%-10%)的重复计算的部分。因为这5 000元仅适用10%的税率,而现在全部用了20%的税率来计算,故多算了10%,这就是应该扣除的所谓速算扣除数。如果用简化的方法计算,则6 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6 000×20%-500=700(元)。

(三)定额税率

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

(四)超率累进税率

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例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例如,资源税分布在资源生产环节,商品税分布在生产或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狭义的纳税环节特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历诸多流转环节,各环节都存在销售额,都可能成为纳税环节。但考虑到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财政收入的需要以及税收征管的能力等因素,国家常常对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所征税种规定不同的纳税环节。按照某种税征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一次课征制或多次课征制。

合理选择纳税环节,对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灵活机动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即纳税时限方面的限定。税法关于纳税时限的规定,有三个相关概念:

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例如,增值税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是纳税期限,纳税人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马上去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例如,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九、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十、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例如,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注:以上知识点来自CPA《税法》教材,由于政策的变化,教材不断变化,详细内容请参考最新版教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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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认证:擅长立足课堂和课下,了解学生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讲干货、讲方法、侧考点。

CICPA会员,ACCA会员 曾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参与IPO、年审、财务尽调等工作,4年+财经教学经验,善于使用体系学习法,立足课堂和课下,了解学生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被誉为“24小时能量王”。讲干货、讲方法、侧考点。以点带面,删繁就简内化于心,讲解逻辑严谨,归纳总结清晰。 主动了解学生需求,深受学生认可喜爱,所授课程到课率100% ,经济法 课下检测通过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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