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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影响了哪些税收?

文章来源:中博教育

发布时间:2018-03-09 17:45

阅读:3392

 
 
  *近“两会”一直是被人们关注的话题,对于财会与金融的同学更要密切关注“两会”相关信息,从政治了解今年教材变更与考试重点。
 
 一、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指出: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为:
 
  
      

       我国传统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两档;
 
  营改增实施之后,增设了11%和6%两档增值税税率。
 
  随着财税〔2017〕37号文件的出台,“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我国增值税税率有17%、11%和6%三档。根据李克强总理所说“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我们预计,三档税率将会被取消一档,继续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二、企业所得税
 
  李克强总理指出: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多措并举降成本。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
 
  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发展过程:
 
  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12年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15年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15年10月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3号文件中对小微企业的范围规定与原政策相同,所以针对李克强总理所说“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预计未来会针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出台新的政策,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
 
  2.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以及财税〔2015〕106号文件,我国目前针对各行业购入仪器设备的税前扣除规定为:
 
  (1)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规定
 
  ①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生物药品制造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对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根据李克强总理所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预计未来会出台相应政策,扩大行业范围以及提高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金额的上限。
 
  3.根据财税〔2017〕34号文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应了李克强总理所强调的“多措并举降成本、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
 
  4.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
 
  企业来自境外的所得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的计算方法计算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
 
  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应了李克强总理所强调的“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
 
  5.根据财税〔2017〕88号文件: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应了李克强总理所强调的“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
 
  李克强总理指出:稳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合理调整社会*低工资标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向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倾斜。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1.中国个税的变迁:
 
  1980年,个税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2006年,提高到1600元;
 
  2008年,提高到2000元;
 
  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
 
  根据李克强总理所说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预计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法中的“固定扣除标准”3500元/月)可能会提高,但是具体提高的金额还需要经过准确的测算,这个测算过程需要考虑人们养家糊口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目前的物价水平和未来物价的上涨。
 
  2.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
 
  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政策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根据李克强总理所说的“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预计将会继续出台相应政策,将上述优惠扩展到全国范围。
 
四、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李克强总理指出: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优化重组和央企股份制改革。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的优惠政策为:
 
  1.土地增值税
 
  (1)按照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契税
 
  (1)企业按照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文件的执行期限均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李克强总理所说的“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预计这两个文件所涉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会继续延续。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李克强总理指出: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17〕33号文件,我国目前的物流仓储企业用地税收优惠政策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根据李克强总理所说的“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预计会出台相应政策。
 
六、车辆购置税
 
  李克强总理指出: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消费升级,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文件: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应了李克强总理所强调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
 
七、关税
 
  李克强总理指出:为了积极扩大进口,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我们要以更大力度的市场开放,促进产业升级和贸易平衡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预计未来会出台相应政策进行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
 
八、房地产税
 
  李克强总理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抓紧制定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之前各界对于“要不要征收房地产税”一直存在争议,此次两会上明确指出要征收房地产税,但是具体什么时候收,以什么方式收还在内部讨论和征求意见阶段,离正式出台还有相当的时间,或者说,如果2018年出台相应政策,相信也是以部分城市或者省份为试点,然后逐渐展开。
 
  从整体来看,为了减轻税负、完善税法体制,我国将会陆续出台很多税收政策,相信2018年又是税法发生大变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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