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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了解2018年CPA经济法教材变动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8-03-02 18:26

阅读:2505

  马上就要到2018年注会报名日子了,注会教材也很快要发布了,那么今年注会《经济法》新教材会有哪些变化?哪些是考生关注的重点,哪些是作为学习了解的内容?哪些需要全部掌握呢?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至8周岁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划分标准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形式上发生变化
 

 

  《民法总则》由原来的9章增加至11章,由原来的156条增加至206条。
 
  增加独立章——非法人组织、期间的计算;
 
  将原来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章拆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


 
  删除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
 
  规范了统一用语,如用“自然人”代替了“公民”,如“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民事活动”等,在用语上更加专业。
 
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但前提是胎儿出生时活体。
 
 四、监护制度
 

 

  1. 遗嘱监护
 
  《民法总则》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该规定可以很好的解决父母过世后,出现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争抢监护或者拒绝监护的情形。
 
  2. 成人监护
 
  《民法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承担监护责任。
 
  该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使得被监护的群体更加*。
 
  3. 撤销监护资格+临时监护+指定新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恢复+监护的终止
 
  《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总则》同时规定,监护资格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情形的, 经其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4.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把个人信息虚拟财产提升到民事权利的层面去保护。要注意的是,个人信息和大数据有点不一样,大数据是个人网络行为的足迹,并不是直接披露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什么民法总则并没有规定。
 
  5.对英雄烈士民事权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重新分类
 
  《民法总则》将原“法人”一章拆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章。
 
  其中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且对法人作出很多具体规定,尤其是关于捐助法人的规定,现实意义非常重大。
 
  7.撤销权除斥期间的变化
 
  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和受胁迫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不再统一。
 
  8.见义勇为
 
  《民法总则》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除有重大过失外,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9.诉讼时效变为3年
 
  《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
 
  上面的变化在18年经济法教材中也将有相应的变动,因此大家在复习备考的时候应该着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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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基础备考月均通过一门”成绩创造者; CICPA持证人,10+年高校CICPA教学经验,专业能力强,教学成绩突出,多名学生毕业即通过CPA考试,上课带动性强,善于举例与互动,用自身经历帮助学生迅速把握重点,善于分析和总结,注重学习方法和应试策略,个性温柔,风格幽默,深受学生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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