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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宾馆提供餐饮服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20-03-02 11:49

阅读:3381

 【案例】A宾馆(系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被当地政府部门确定为新冠肺炎接触人员隔离医学观察点。A宾馆在疫情发生期间不对外营业,只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食宿服务,也无偿为本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各居民小区设置的疫情防控卡点的工作人员提供早、中、晚三餐的盒饭。2月份,A宾馆取得隔离观察人员含税餐费收入15.9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0.45万元(住宿收入本文不作分析);无偿提供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卡点人员盒饭的成本为1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0.04万元,含税售价为1.431万元。现对A宾馆提供隔离观察人员和疫情防控人员餐饮服务,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增值税的处理

1.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加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和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为疫情防控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加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那么,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呢?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餐饮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这就说明,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而并不是“免征增值税项目”。从上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加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来看,并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至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对餐饮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因此,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像正常经营时一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盒饭,其“盒饭”不属于上述政策中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物品”范围。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盒饭,实质是无偿提供餐饮服务,是一种捐赠服务行为,而非捐赠物品或货物行为。因此,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盒饭,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应当视同提供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为疫情防控人员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公益性捐赠行为,如果A宾馆取得了公益性捐赠票据,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倘若A宾馆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则捐赠支付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处理

1.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的会计处理。

(1)取得餐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5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9000

(2)餐饮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00

2.为疫情防控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

来源:《中国会计报》2月28日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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