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关键持股比例
文章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9-11-2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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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二、强制解散的权利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无法开会: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无法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董事长期冲突: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应片面理解为资金缺乏、严重亏损,主要理解为公司管理方面有严重障碍(如无法决策、股东会机制失灵等)。
20%
投资方直接或是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一般采取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超过50%的一般达到控制,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才能享受外资的优惠待遇。
34%
以下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51%和67%
两者的区别在于对特别决议事项是否拥有决策权,一般意义上67%的持股比例是绝对安全的持股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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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

CICPA会员,CMA会员,新三板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15年财务管理经验。4年+财经教学经验,秉持“教其知识,育其智慧,授人以渔,知行合一”的教学理念,倾己所有教学,不仅讲解细致,逻辑清楚,更能结合案例及实战经验,帮助学员学员轻松理解。温柔耐心,知识丰富,是被学生誉为“指路明灯”的实战派讲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