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机票不能抵扣了?
文章来源:xiaochenshuiwu
发布时间:2019-09-2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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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或误读】
有老师问:听说,根据政策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能抵扣了进项,因为要写单位抬头。
【理解政策习惯】
一、政策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二、政策理解
1.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仅仅是对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要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通俗的讲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抬头必须是单位,也就明确前一段时间的争议,明确了,个人抬头的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2.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仅要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没有要求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必须填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也就是说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抵扣要求并没有变,还是按照以前的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即可。
【案例:*税务总局答疑】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理解政策习惯】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理解政策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原来前提是“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取得“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虽是电子普通发票,但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出,所以不允许抵扣。
【实务问题思考】
2019年第39号公告“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的规定,有没有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定语要求呢?那您说取得国内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要不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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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sa

多年财务经验,曾任职于国有大型企业,负责管理会计相关工作,后进入上市外资企业担任财务主管,8年+ACCA教学经验,执教十多届方向班,曾带班级MA通过率100%; 授课思路清晰,运用最简单易懂的图形和实例帮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教学方式灵活,新加坡留学期间求学于多名明星讲师,总结归纳有效的教学方式,应用于授课;课堂风趣幽默,有极强的亲和力; 考点把握到位,仔细研究考点的趋势及考题的变化情况,让学员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教学认真负责,不放弃不抛弃任何一名学员,认真辅导和帮助学员解决学习中的难题。
